死刑复核首开庭,审慎司法或可期

时间:2013-06-20 17:16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点击: 载入中...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一起普通案件之所以引来各界关注,是因为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庭审程序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庭审理包括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两类。而开庭审理被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其所直接对接的是刑事诉讼的几大审判原则,包括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辩论原则,也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法官应当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律师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据以作出裁判。
  
  但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即便是严重到生杀予夺的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也曾一度沦为一般情况,“只审卷宗不审人”的危险性被频频爆出的冤假错案所印证。从此次开庭复核的个案也可以看到,即便是经过了一审、二审的程序、实体审理,案件仍然可能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死刑复核程序的认真、严苛的审视。
  
  死刑二审的全部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才正式推开,此前在刑诉法规定中,对二审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规定较为模糊,一句“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让不开庭审理成为二审程序的一般情况。回看彼时对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弊病的讨论,同样可以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人缺乏与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失去了当庭辩护的机会,其对复核质量不可谓无害。
  
  死刑复核程序旨在通过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上进行全面、有效审查,来防止死刑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或者随意化。从目前来看,对死刑案件的审理,采取严格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的程序,其所要贯彻的是对死刑越来越审慎的态度。但专为死刑设置的一道复核程序,却长期在开庭与否的问题上模糊处理,不仅如此,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神秘化、暗箱化操作也有悖于司法公开的原则。
  
  反观现行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尽管没有必须开庭审理的要求,但却事实上规定了最高法必须组成合议庭,以及“应当讯问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司法解释中更细化了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的要求),最高检提出意见时“应当审查并告知结果”等内容。刑事诉讼参与各方在现有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活动已有法律保障,却不在庭审中进行,而采取法院分别听取的方式,恰好失掉了对辩论原则的坚持。如果说不开庭审理的初衷旨在节约司法资源,则现有程序要求似乎事与愿违,不仅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且因辩论原则的不被贯彻而导致对适用死刑的审慎态度未在最后一刻得到信守。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声言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具体到死刑复核程序,只听取律师意见,而不充分发挥其与公诉方的辩论职能,很难说是最大程度上发挥了其作用。既然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那么就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开庭审理,使得诉讼参与各方在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尽最大努力。何况履行死刑复核职权的法官,也需要在控辩双方的争论中探寻案件事实的真相,为审慎适用死刑做最后的把关。
  
  曾被写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实现,也曾困难重重,但再难也要推开,此为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必须。最高法参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值得肯定并寄予期待,因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只是审慎适用死刑的第一步,对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也是必须要下决心解决的问题。司法审慎,尤其是在死刑问题的审慎态度,不仅在于对热点个案的把关,更要有从制度上直面并解决问题的气魄。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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