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方式增为四种

时间:2013-05-28 22:24来源:鑫报 作者: 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甘肃二次审议《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方式增为四种
 
  大西北网5月29日讯 据鑫报报道:  5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将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增为四种。
 
  该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公开征求公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的,应当发布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立法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信息。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有利于公众有效参与。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方式增为四种,分别为:向地方性法规制定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法规草案文本;受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委托,提出法规草案文本;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相关会议。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确定,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直接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或者公众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也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召开其他形式的会议听取公众意见。而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可以依法向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和奖励。
 
  据悉,《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是国内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通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和机制的构建,不仅有利于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与完整性,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xbnews.cn/index.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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