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完善养老保险政策:财政补贴提高最高补200元

时间:2014-11-11 09:44来源:大西北网-华商网 作者:周艳涛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1月11日讯  昨日上午,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城乡居保政策进行多方面调整,增加了三大利好信息:参保者首次有了丧葬补助金;缴费档次分为12档、多缴多补贴;缴费时间越长,将来基础养老金就会越多。
  
  昨日下午,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西安市人社局副局长杨庆、农保处处长乔秦生向华商报记者进行了解读。据了解,西安市在2009年和2010年,先后启动实施了新农保和城居保,2011年将两政策合并统一为城乡居保,目前参保人员达到了250.79万人,其中居民19.31万人,农民231.48万人,参保率达到99%,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60.74万人。
  
  新变化之一
  
  城乡居保有了800元丧葬费

  
  新政策首次有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根据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作为丧葬补助费。
  
  解读:由于新规定是从今年1月1日执行的,只要符合政策的,均可携带相关手续到经办部门补领丧葬补助费。
  
  新变化之二
  
  缴纳时间越长基础养老金越多

  
  与其他城市不同,西安市从今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统一,消除了旧政策中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0元和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20元的待遇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经办、缴费和待遇“四统一”,统一调至130元(国家规定不低于55元,全国平均在80多元)。而且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
  
  解读: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30元,将来个人缴纳超过15年,每多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5元。而这一标准原来为每年提高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根据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
  
  新变化之三
  
  财政补贴提高最高补200元

  
  根据规定,凡具有西安市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标准分12档。
  
  解读:最初,在新农保、城居保分别设置了每年5个档次和10个档次,后来在2011年两项合并后统一调为12档,参保人员有了更多自主选择权。此次虽然缴费的12档没有变化,但补贴标准提高了,原来补贴标准在30元到80元,如今最高补到200元。政策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吸引参保居民多缴多得。
  
  备注:
  
  1.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3.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对重度残疾人的补贴,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50%;对轻度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区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承担。
  
  相关问题解答
  
  领取养老金,需哪些条件

  
  据介绍,与企业职工(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领取养老金)不同的是,城乡居保参保者领取养老金年龄统一为60岁。
  
  在当地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当年,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就可以领取。对于不到60岁的,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含补缴)不少于15年。之后到60岁的,就可以按月领取了。
  
  个人账户资金怎么继承?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部分。
  
  与职工养老如何转移?
  
  不少人会遇到有时候参加城乡居保,有时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时候会转移到外地,该怎么转移接续呢?西安市人社局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者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年限。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向城乡居保转移时,既转个人账户,而且缴费年限与城乡居保合并计算。
  
  此外,城乡居保养老金和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对失踪、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对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待遇停发,待其返乡、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http://news.hsw.cn/system/2014/1111/177604_3.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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