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三学生不得留级

时间:2017-02-24 08:57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周一青 点击: 载入中...

  宁夏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三学生不得留级


  2月23日,记者从宁夏教育厅了解到,《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均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今后,宁夏将逐步扩大学校电子化管理范围,并推行学生教育卡,记录学生的相关信息,实现学生身份识别、考勤、学籍异动、营养餐、乘坐校车等业务管理。


  小学新生30天内需建立学籍档案,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根据实施细则,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和电子学籍。学生学籍档案内容除了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等外,还含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包括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享受资助信息等。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按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或更新学籍信息。


  适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凭相关手续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并由学校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户籍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休学转学需提出书面申请,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做休学处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者核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三学生不得留级。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如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此外,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毕(结、肄)业证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相关材料向宁夏教育考试院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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