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9月起开启工伤康复新模式 先治疗后鉴定补偿

时间:2014-08-05 08:58来源:大西北网-宁夏新闻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8月5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8月4日,记者从宁夏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宁夏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社厅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突出了“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新理念。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区许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重补偿,轻康复,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引导工伤职工及时进行康复治疗、训练,最大限度地恢复身体机能,进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暂行办法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建立“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工伤康复新模式。

  为促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具有工伤康复的权利。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康复早期介入工作。工伤职工医疗治疗终结前,医疗机构应组织副高以上康复相关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价值评估,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要告知职工申请康复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应先康复后评残。此外,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也可进行康复治疗。

  按照规定,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康复是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通过对康复对象的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在新的暂行办法中特别强调,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记者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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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康复对象

  首先,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可向工伤职工参保地或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申请确认表》、医疗机构初步评估报告和工伤医疗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专家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确认结论。确认结论应及时反馈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随后,工伤职工可持确认康复的《申请确认表》到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职工可享多种待遇

  进行工伤康复的职工,同样可享受多种待遇。自治区人社厅先关负责人介绍,工伤职工可按新办法中的规定,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

  在工伤康复期间,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宁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宁夏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业康复期最长不超180天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与职业康复,对工伤医疗康复期,要求按照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康复机构根据工伤职工康复情况认为确需延长康复期的,须报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确认。

  至于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期由职业康复机构提出,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执行。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终结后两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进行职业康复。
http://www.nxnews.net/ms/system/2014/08/05/011043606.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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