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将全面启用新版购房合同 预售现售区分避免纠纷

时间:2014-07-08 09:31来源:宁夏新闻网 作者: 马哲 马彩莲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7月8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7月7日,记者从银川市工商局了解到,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银川市工商局将联合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全面推广新版购买合同,今后凡在银川市销售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必须以新版购房合同为备案,最大限度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

  预售和现售作区分 避免纠纷

  “每年我们都会接到涉及购房合同的消费纠纷。”银川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中大部分纠纷所涉及的内容都在示范合同中附加条款的内容,一些不良的房地开发企业都会在附加条款中设置自己的免责条款,仅今年以来工商部门就已经对购房合同纠纷所涉及的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行政约谈。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早在2009年,银川市工商部门就根据辖区房屋销售以及消费纠纷等情况,对之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重新修订,将原来示范文本的条款数由二十五条增至二十六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由国家两部门推行的购买示范合同,将更加注重买房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分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而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将预售与现售分开,引导买卖双方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避免引发纠纷的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据。

  明确卖方告知义务 减少售房纠纷

  据了解,对于以前开发商说一套做一套的手法,此次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交房时的一些细节作了更详细的规范,要求卖方将合同签订和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房人。一旦开发商侵害买房人的权益,买房人能够更早知晓,同时也能够更早介入,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银川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开发商的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如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要求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同时,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如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在他人侵犯业主专有权或者共有权的时候,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开发商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减少售房纠纷将产生积极意义。

  引入惩罚性赔偿 严重违约高额赔偿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内容,对存在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约定开发商除退还买房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条,明确出卖人对所售房屋不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限制转让”等作出承诺,并列出其他可自行约定的情况,而买房人则承诺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

  大西北网7月8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的一些问题,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双方承诺,符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充分考虑了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其中明确约定了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将有助于减少类似‘一房多卖’等现象的发生,也有助于遭遇此类欺诈行为的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鹏表示。

  同时,引入消费者信息保密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突出了开发企业信息保密义务,增加了购房人信息保护条款,开发企业不得披露购房人信息或者将购房人信息挪作他用。以有效遏制买受人个人隐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合约定可拒绝收房

  “此前开发商约定需要交完各种费用才能验房,一旦房屋质量或者其他出现一些问题,就容易引发扯皮现象发生。”银川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倡在办理交付手续前验房,是相关政策的细化。

  据了解,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首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经过各项综合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规划、环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确了购房人关心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开发企业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是否满足交付条件,一目了然。此外,买受人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同时,扩大了购房人拒绝收房的条件。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http://www.nxnews.net/ds/system/2014/07/08/01103570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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